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