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福州市为例,买车上公司牌流程及材料如下:
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
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3、缴费窗口缴费;
4、领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属于福州市区限牌的机动车(出租汽车)还应当提交“更新注册通知书”。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