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转业军人办理落户手续,凭如下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1、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

3、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扩展资料

公民迁移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