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主权外债是由国家统一偿还的,其他的非主权外债则实行自行偿还的原则等等,这些规定都是我国对外债的偿还与风险进行监管的体现,下面是外债的偿还与风险的监管的具体规定的介绍。外债的偿还与风险的监管外债的偿还实行的是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偿还,非主权外债自行偿还的原则。主权外债资金是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非主权外债的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