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两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有时二者难以区别笔者根据自已的实践经验谈一些肤浅的看法,以供探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相似之处:一是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中,并且都以合同的形式出现;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是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四是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虽然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合同纠纷,行为人主观上则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在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中,认定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搞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难以查证,从而造成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纠纷的混淆。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对其主观目的来进行整体的判断。对于具体个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判断,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一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是行为人有无欺骗行为;三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四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等。

合同诈骗罪其既具有普通诈骗罪的共性,又有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性。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行为人诈骗所采用的手段形式。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界限的关键。因此,在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中,形成了法条竞合的情形,根据适用法律的原则,合同诈骗罪应优先适用于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