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在一起合伙做生意,如果一方要求退出是可以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扩展知识:

1: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合伙企业,一般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共同分享企业所得,并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其特点是规模小,资本需要量较小。

3: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就有很多的优点,主要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