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职务犯罪现象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引起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透过近期银监会领导批示及监管部门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可以看出高层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风险隐患特别是高管职务犯罪的决心。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拟任高管,实施任职资格审核前考核,突出“四重”要求,把住高管的市场准入关,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更能有效的制止各类金融风险,而且对高管职务犯罪将起到预防和遏制作用。一、重条件。任职条件是拟任高管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须对其任职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规定条件进行现场核实。通过调阅人事档案,确认拟任高管的年龄、学历、工龄、专业年限及各个阶段在不同岗位上的政治及工作表现。特别是对其学历的真实性,务求严格,如有疑问,可向有关院校查询,确保拟任人符合高管任职资格规定的条件。二、重能力。改变上来审核资料为走下去进行现场考核。目前,在任职资格审核上,只注重材料是否齐全,却忽视了拟任人是否真的具备领导者的能力素质。为此,监管机构提前介入,在任职资格审核前进行考核,把好用人关。考核可通过调查问卷、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其职业操守、组织管理能力和执行力等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拟任人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宗旨明确,能够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行业法规,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工作有目标,有措施,问题有整改;群众基础扎实,执行力较强;注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亲历亲为,在履职岗位上有较好的作为。三、重考试。改变目前的考试制度,规定条件,制定大纲,面向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凡是有意愿参加高管考试的均可报名参加,每年组织两次,有效期2年。同时,应借助其上级主管部门搞好宣传,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明确今后聘任各类高管必须是参加过高管考试的,否则,一律不得聘任。考试应严密组织,可以委托院校或专家来进行。四、重谈话。监管谈话是对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谈话可采取集体谈和个别谈、鼓励谈和警示谈相结合进行,主要是从监管角度给予其提醒和告戒。要求其任职前,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不忘责任,讲求职业道德;运用好权利,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即要抓好经营管理,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