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过程比较复杂,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买方)先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受益人所在地(卖方地)银行,卖方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逐项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议付利息后交给卖方。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

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信用证应包括以下条款: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一般为卖方);通知行名称;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交单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单据条款;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包括开证与通知、议付、付款、单据审核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应按单据金额每天0.05%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并对其处以按单据金额每天0.07%罚款。

第二,通知行未按规定时间作出信用证通知的,对其处以通知手续费10倍的罚款。

第三,非法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信用证上的责任,人民银行应没收其手续费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非法使用者的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