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以下规定:1.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在居住的地方,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如果当事人有生育行为,其现在居住的地方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发现的,在以后,由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确定。总而言之,计生部门开征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家庭的。超生育费标准2018版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三至六倍执行罚款,男女双方各承担。收到处罚后,当事人应尽快缴纳社会抚养费,否则会影响子女落户,也会产生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