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只限于在特定企业类型中。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