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和54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其中37项生效。除了这54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没建立印度条约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其他国家。

签署引渡条约的54个国家包括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立陶宛,大韩民国,老挝,菲律宾,秘鲁,突尼斯,南非,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安哥拉等。

扩展资料:

1、引渡条约是国与国之间有效地开展执法合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使两国的执法合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缉和移交将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有威慑作用,如果两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对那些企图通过逃往其他国家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就会形成震慑,他就不敢轻易的选择外逃。

2、引渡能够有效遏制外逃蔓延,目前的海外追逃的形式有四种: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四种途径。

3、引渡的必须条件:请求引渡的主体是有请求权的国家而非个人;引渡的对象是犯有可引渡之罪且居留在他国。引渡方法是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4、引渡的三个原则:双方均认可的罪行;政治犯不引渡;纯粹军事性罪行不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