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不用承担欠缴的电话费,因为这不属于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送公安部门处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第一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