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明确指出:盗窃罪是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叫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其中一条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例如:撬门入室窃走财物,公共汽车上扒窃,有的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行窃等。并且刑法中提及,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而多次盗窃未作过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了3次以上。多次盗窃,一般指3次以上,但并非只要盗窃了3次就构成犯罪,而且要结合犯罪情节加以考虑。如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或入户进行盗窃的,以及曾因盗窃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一般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因生活所迫多次小偷小摸生活用品或食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不应按犯罪处理。更具体的案情分析建议你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