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人口信息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终审决定),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六)人口信息非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七)主项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更正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