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户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户条件:1、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3、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4、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二、单独立户需提交材料:1、申请人书面报告。(收原件)2 《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直系亲属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