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