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如下:

1、如果在县缴纳的社保已经办理了停保,在市区参保时,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申报表》、带劳动合同、工资表到市区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如果已经在市区重新开户了,在办理社保关系接续到市区用人单位后,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重号合并申报表》,把原社保号与市区参保的社保号合并即可。

2、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扩展资料:

1、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证,并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2、参保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3、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