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驳回你的追加申请。法院应当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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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基于减轻自己的责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追加当事人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法律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可以追加,有的认为不可以,而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内部都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当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对此持否定观点的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实施意见》”)第57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但该规定是授权性规范,并没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因此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没有合适的理论依据。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原告有权决定起诉对象,而被告处于消极被动地位,诉讼目的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则代替原告行使了诉权,侵犯了原告的处分权。
三是没有实践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原告没有将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纳入起诉范围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亲属关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那么法院进行审查后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并申请对被追加的被告撤诉,否则不配合审理工作。
这时法院的审理工作即陷入被动,如何划分责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将面临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