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青岛本市户籍

1、限购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

2、购房条件: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满足以上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购房需出具购房资格证明。

二、青岛本市户籍

1、限购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

2、购房条件: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在限购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购房需出具购房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