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安全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是指货运机动车在运输货物时(大型货运汽车在长途运输时),不准车厢内又载货(少量小件物品除外),又载人。“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是指为押运或装卸人员预设的乘坐位置,必须保证行车中不致因制动、转向、颠簸等情况,使货物发生移动、错位,造成乘车人滑落、被挤压等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