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犯罪现场证据是证明犯罪事件发生时被告人正在案发现场以外地方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