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恢的意思是执行恢复,指的裁决内容是法院针对当时人就原先暂停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而做出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条件,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又恢复执行的,立“恢执”字案号,恢复执行案件统计作为内部管理项,不再纳入司法统计。

扩展资料:

判决文书中,执和执恢的区别:

“执”在卷宗术语中是说,法院在审判结束后,给某一方下达决定,需要对方立刻执行的就在卷宗上写“执”,是在判决结束后立刻生效。而“执恢”是指此判决生效,某方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但是却因为其他原因暂停执行。后因此事情结束或者解决,恢复执行,就是“执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