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三)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提供有关文件。经理、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就监督事项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