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当事人就举证期限的约定还要经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果开庭时还在举证期限之内,可以在开庭过程中举证。如果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话,人民法院应组织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