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审判员属于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法官共有四等12级,具体来说,刚被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基层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1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2级,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3级,具体等级情况见下:第五条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有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