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本意是无到期之日的服刑,但我国法律大概是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在《刑法》中特地设置了无期徒刑人员的减刑制度。使得“无到期之日”在实践中就多了一层机会变成“有到期之日”。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同时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一般是多少年说不准,但符合条件的人员减刑后的总执行期限最少可以只服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