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教育机构需要符合场地、师资、管理等方面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以梅县区的要求为例,其所需条件具体为: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

(2)符合学生素质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名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培训机构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所规定的标准。

(6)用作培训的场地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

(7)有合法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要求确定的行政负责人,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培训人员。

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其他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