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单位的权力义务、派签协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等各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做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是指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将人员派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进行管理的用工方式。劳务外包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劳务外包的实质是某个企业将自己的一个或几个相对独立的劳务项目外包给专业的公司进行完成,是一种由专业劳务承包公司根据发出外包项目公司的要求完成劳务项目并对项目质量负责的形式,一般泛指业务外包。而现实中有用人单位以外包、承包的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劳动者,实际上是“假外包,真派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