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这是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盗版书通常是他人的文字作品,是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扩展资料:
1、安徽宿州“8·31”销售盗版教材教辅图书案
2013年8月31日,根据举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桃园派出所,在宿州市公园路74号的麒麟书店及其两间仓库内查获盗版教材、教辅图书275种、10万余册,涉案码洋1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凌志于2010年7月起在公园路租房无证经营图书,从北京、河南郑州等地购进盗版教材、教辅图书后批发零售。2014年7月18日,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李凌志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湖北武汉“4·24”制售少儿非法出版物案。
2013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武汉市武昌区“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文化执法、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一举查获犯罪嫌疑人李发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囤积非法出版物的6个大型仓库,现场收缴少儿类非法出版物32个品种、150余万册,冻结违法资金180余万元,涉案嫌疑人李发伍于5月30日投案自首。
经查,2010年以来,李发伍一直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其制售的少儿类非法出版物假冒全国7个出版社,销售网点遍及12个省区市,至案发,已销售非法出版物100余万册、码洋1000余万元。2014年1月14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发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