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该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同时,出租人还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如果房屋发生问题,出租人应该修缮。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1、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修缮之债。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2、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