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以后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出来,或者有其他古河《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直接提取。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5、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

第九条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房租,单身职工每年可提取120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24000元。

2、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已配租家庭在租赁期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未配租家庭提取额度按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3、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通过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住房租赁平台租赁住房的,可就一套住房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月扣划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单身职工最高月扣划限额为1000元,已婚职工家庭最高月扣划限额为2000元。

职工家庭符合本条第1—3项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第十条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月缴交基数在1900元(含)以下 ,夫妻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交基数在3800元(含)以下,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半。

第十一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9、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扩展资料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职工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

2、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