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多样化,房屋所有权状况也多样化,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a。产权置换的类型:(2001年11月1日以后)1。被拆迁房屋为私人房屋,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这种拆迁安置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父母的私人房屋。婚后,以夫妻名义登记安置房屋的产权。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产权交换之间的差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迁安置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拆迁私人住房的评价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屋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4.夫妻一方婚前出租的公共住房,婚后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屋是夫妻父母出租的公共房屋。婚后,以夫妻名义登记安置房屋的产权。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承租人购买的原公共房屋的评估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屋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1.夫妻婚前出租的公共房屋是在拆迁父母原出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的形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屋。夫妻一方的承租人身份是,由于其单位可以支付拆迁安置房屋的取暖费,父母将承租人写入子女的名称。婚后,他们将根据房屋改革政策使用父母的服务年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屋的,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这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财产的来源。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安置的居住权和享受父母服务年限内涵的福利。优惠价值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后因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屋租赁权的,双方可以在离婚时租赁,承租人可以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租赁的公共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属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屋。虽然他们已经结婚5年多了,但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能租赁。由于不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获得的。该居住权具有个人依赖性,限制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其他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公共住房》不得适用。《租赁若干问题的答案》(1996)婚前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都可以租赁。规定。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可以在离婚继承案件中尽可能通过调解处理结案。(2)被拆迁房屋为私人住房,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也以原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名义登记。拆迁安置房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夫妻婚前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后以一方名义拆迁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