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几几年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在交通事故中所用的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事故的肇事机动车辆并没有参加交强险的;

(3)肇事后机动车车主逃逸的;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中的其中一条的时候,救助基金垫付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伤的部分费用或者是全部抢救费用,还有死亡的丧葬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救助基金应该垫付受害人受伤的部分费用或者是全部抢救费用,还有死亡的丧葬费用的,这个是由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的进行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的是受害人从接受抢救的时间开始起72个小时之内的抢救费用,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话,72小时的抢救费用是由医疗机构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缘由。具体的费用标准应该是按照该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发生上述第十二条情况中的其中一条的时候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受伤的部分费用或者是全部抢救费用的,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告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抢救玩受害人之后,对于那些抢救费用没有结算完的,可以提出垫付申请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需要提供和抢救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收到医疗机构垫付没有结算清的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之内。

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指定的收费标准,从而对下列的3条内容进行审核,还要把审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诉处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不是属于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况;

(2)抢救的费用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合理的,可不可以进行垫付。

(3)同时还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其它的内容认为还需要审核的。对于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将相关的费用划入医疗机构所在账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并且要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因为垫付的抢救费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产生了争执的时候,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上述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是由受害人的家属或者是亲戚拿着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出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于没有亲属或者是没有办法确认死者身份的遗体,则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自收到有关证明材料和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以后,对于那种符合垫付要求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相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而且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告诉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垫付,并且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受害人受伤的部分费用和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的时候,同时还可以向该起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车所属的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实情况,相关的单位是应该予以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