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立案侦查审判机关是否一样?

不一样,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一)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审判机关是刑事法庭,刑事审判庭受理各种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各种刑事犯罪共有10类、413种犯罪及罪名。这些犯罪,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

二、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大家必须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样只能是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公安机关就没有管辖权。另外,立案侦查是所有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可立案侦查也不代表着最后就一定会被审判,审判也得建立在公安机关确实侦察清楚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