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扣的理论基础在于生前赠与具有应继份预付的性质,但这是法律的拟制,如被继承人在赠与时做出了明确反对归扣的意思表示,则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对于该赠与不予归扣。依各国民法的规定,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应于赠与时为之。但笔者认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这一角度考虑,对被继承人做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应进行限制,而且在赠与后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对受赠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故应规定被继承人在为赠与后也可以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甚至可以在遗嘱中做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那被继承人在做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后,可否撤回该意思表示?笔者认为,由于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对于生效的行为是不能撤回的。至于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是否是要式行为,对此学界普遍认为,不论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都可以。如报酬性赠与,则推定免除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