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总额,是指经常居住在境内的“国民”在境内外的全部遗留财产,非“国民”及经常居住在境外的“国民”在境内的遗留财产,根据其死亡时的时价计算出的价值。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配偶或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财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其遗产,并人遗产总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项目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政府及公有事业机构的财产;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征机关声明登记的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品,总价值在72万元以下的部分;被继承人职业上的工具,总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部分;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的保险金;确有证明不能收取或行使的被继承人的债权及其他请求权,等等。

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的有: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扣除400万元,对其他亲属也分别扣除不同数额;被继承人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捐、罚金等;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还的债务;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以100万元Z算;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此外还可自遗产总额中减除免税额700万元;被继承人为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加倍计算。遗产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课税遗产净额在60万元以下的,课征2%;最高一级为课税遗产净额超过1亿元的,就超过部分课征50%,纳税人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

户籍机关受理死亡登记后,也应立即将死亡登记事项副本抄送稽征机关,稽征机关于查悉死亡事实或接获死亡报告后,于1个月内填发申报通知书,检附遗产税申报书表,送达纳税人,通知按期申报。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赠与人;但当赠与人行踪不明或逾期未纳税且在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以受赠人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赠与人每年赠与总额,减除扣除额和免税额后的课税赠与净额。

赠与总额,是指经常居住在境内的“国民”,以其境内外财产为赠与物,非“国民”及经常居住在境外的“国民”以其境内财产为赠与物,根据赠与时的时价计算出的价值。不计人赠与总额的有:捐赠政府及公有事业机构的财产;抚养义务人为受抚养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的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赠与附有负担者,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应自赠与额中扣除。纳税人每年可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100万元。赠与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课税赠与税与净额在60万元以下的,课征4%;最高一级课税赠与净额超过4500万的,就超过部分课征50%。一年内有2次以上赠与者,应合并计算其赠与额,依上述规定计算税额,减除已缴赠与税额后,为当次的赠与税额。除不计人赠与总额的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同一赠与人在同一年内有2次以上应申报纳税的赠与行为者,应于办理后一次申报时,将同一年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况合并申报。

稽征机关于接到遗产税或赠与税申报书表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调查及估价,决定应纳税额,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于稽征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期2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未缴清税款前,不得分割遗产、交付移赠、办理遗产或赠与移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