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即恢复自由,不用专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根据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监狱法》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