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家庭暴力轻重的不同,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家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规定。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将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并督促整改。草案还在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草案明确,当事人在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当事人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