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工厂要生产产品,所以需要用到一些机器,所以也存在发生工伤的风险。那么关于贵州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实生活中发生工伤的案例非常多,发生工伤之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交诉状,法院受理整个案件就是案例的整个过程。

一、贵州工伤保险待遇案例

原告贵州马某某限公司,地址:平坝县乐平镇大尧村。组织机构代码:39272-3。

法定代表人肖国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罗某,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付某,平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马某某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幺坡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于某年某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幺坡公司诉称,被告于某年某月到原告处从事采煤工作,年月1日被告在井下作业时受伤,年月3日被告所受之伤经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之后双方争议经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的赔偿费用分为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对于前两项原告没有异议,但对于停工留薪期中,裁决书中认定以被告提出的5000元每月为基数计算有悖于事实及法律,因被告是于年月10日起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1日被告就受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未满1年,且因工种特殊并不是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故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工资收入,因此,被告停工留薪期计算应当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来计算,现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中认定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开庭时以笔误为由将诉请变更为,请求判令:对平劳仲裁字第(2014)14号裁决书中第二项、第三项中错误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承担支付和赔偿费用应为护理费511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360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51.25元,共计37572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拓展资料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贵州工伤保险待遇和大部分的地区关于工伤保险的待遇都是相似的,都涉及到工伤的员工,发生工伤疗养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还有工伤发生之后,给予员工的工伤补助,伤残补助等,如果死亡还有抚恤金,但是因为经济差异,所以在补偿标准上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