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分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农业合作化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根据法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基本类型:1.乡(镇)农民集体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与此相对应,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有三种基本形式,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超过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政府(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它是由村内的每个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完全的公有制,它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即:“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城乡结合部之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等。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按照该条款,我国农村和城郊地区(以下都称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性质已经确定。然而,“集体”在此的含义还不清楚。民法典第74条第二款和86年来《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明确地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主体——农民的集体,也是一个确定的法律名词。此外,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也取代了生产队.生产队和人民公社“三等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对于每一种集体土地的权属划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归村里的每一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农民集体”是特指某一地区的乡(镇).村.自然村(或村内各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种为村(即行政村)农民集体,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三是村内农民集体;2."三权所有"的制度已经失效,农民或农户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等没有土地所有权资格。3.农地合作化后.集体化改造后,原来私有的土地也随之公有化,个体农民(户)原有的土地私有制随之丧失。市民不能只凭自己所持土地产权证主张土地所有权或继承权,一般也不能主张经营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除外)。《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我国对农民集体土地实行登记“公示”制度。经登记核发农业证后,政府依所有权归属,分别核发农场主集体核发证明书,确认所有权。国土环境资源部于2001年11月9日下发了《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进一步要求,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确权要求:(1)凡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凡未打破村民小组(原有生产队)界限,不论以村的名义或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对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后,村民小组成员集体所有,可以直接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以“组有村管”的方式,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给村,由村委会暂时代管。(二)对于已突破农户集体土地界限的地区,应以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的现状予以承认,并明确归村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对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也不能证明其集体所有。(三)可以证明土地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予以确认。如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将由乡(镇)政府代管。不正确地认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必然动摇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正确认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条件地纠正不实的确权记录事项,是维护农民集体利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