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哪些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民主、法治、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政治理想,也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自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已逐步得到普遍承认,实行民主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在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拓展民主权利的范围,创新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中面临的共同任务。民主的精髓在于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理论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而近现代民主权利观念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国家确认和践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