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交通肇事后遗弃被害人致死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管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而按照刑法典第16条意外事件之规定,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不构成本罪。而对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