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回避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申请事项及理由:(列举具体申请事项及理由)请批准。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印)X年X月X日[适用范围]此文书适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