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了有年龄上的限制之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2)间歇性的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3)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其还有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经过鉴定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如果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话,因为其患有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结果导致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其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是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他的危害行为缺乏了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是不具有辨别是非和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所以他所造成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在主观上是没有罪过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在进行鉴定之后,应该写出鉴定的结论并且要由鉴定人签名,加盖医院公章。而且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果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其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就不需要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他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进行严加的看管和医疗,如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治疗。

对于患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如果他是在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的话,那么他就要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尚且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