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非法生育或非法领养的性质.情节、收入收集情况,浙江省社会抚养费案件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婚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收取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明。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两倍计算。3.不满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4.符合合法领养子女的条件,但未办理领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领养证明,拒绝领养的,按上年度总收入二倍计。5.如果收养儿童不符合收养儿童的法定条件,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如果违法乱纪,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二、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违法性地多生一个孩子或非法领养一个孩子后,如果继续违法多生或多生一个孩子,则按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征收标准依次提高三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