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除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签约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签约以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如何,又是另一关键因素。那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哪?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答。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哪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然而,在实践中,区别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能否干预经济纠纷?公安部1989年03月15日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要注意划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政策及禁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三章特别规定了《租赁合同》,其中,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汪某某签订钢管租赁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并且应当有《合同法》进行调整与处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能否以汪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工程亏损、所结工程款去向不明为由,从而推定汪某某携款外逃,进而推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和证明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且还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认定的证据必须要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依据该原则,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rightto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汪某某确实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的程度,不能以汪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工程亏损、所结工程款去向不明为由,从而推定汪某某携款外逃,进而推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能否可以以因受害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对案件久拖不决,进而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条规定:.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第6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律师认为:法院追求“维稳”有其自身考虑,但绝不能以违法为代价。以牺牲法律公正为代价而换来的“维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稳”。这种“维稳式判决”是“抱薪救火”,最终法官既没能忠诚于法律,也没能实现“维稳”。司法公信只可能来自于法院的公正判决。树立了司法公信,公民自然敬畏判决的权威,不会偏执地认定判决(哪怕不合自己心意的判决)存在“猫腻”,也就不会使用极端手段申诉维权。如此就能形成公民诉求与司法权威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