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而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根据本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统一的,但不从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开始,而是以房屋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标准进行划分。这样就形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由于处理方法不同而强加区分的情形,混淆了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应有的性质。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1.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2.主管机关的裁决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有无异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