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方可决定办理,所以,即便需要制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此可见,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不能“自治”解决。村支书、村长若以此为由,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讨论决定即强行扣留征地款,则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如果村民认为被村委会不公正待遇或村委会违规操作或违反法律规定,也可向上一级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以维护村民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