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这一条款。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