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同样是被征收,采取的征收名目若不一样,将可能导致征收的程序、特别是补偿标准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尤其对于棚改和旧改很多人会误以为差不多,首先,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的确有很多共同特点,譬如被征收人都有权要求就近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回迁安置,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时应当组织听证,不仅要有“四规划”还要有“一计划”等等。但是,两者也有很大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

棚户区主要是从建筑的危旧程度考量,既可以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可以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以改造棚户区的法律依据视情况不同必须分别适用。

旧城区的改造仅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且其概念所涉范畴会更宽、更广一些,在实务中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解释空间。

补偿标准不同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标准由征收方制定并公示,不具有可协商性;而旧城区改造补偿标准可以协商确定,没有统一标准。

尽管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在许多地方存在概念上的混用,但在对补偿安置条件实施救济时,每一点差别都可能会影响最后的利益,因此一定要准确进行判断。